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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8月27日,浙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宗涉“微信解封”的入罪案件,两名大学生因帮助多名诈骗犯罪嫌疑人解封了3315个诈骗微信账号,涉12起诈骗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洞纯9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刑1年以上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兼职赚钱,并于 2019 年 11 月成立 “super 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
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 “预加好友”和 “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 “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判决。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条例:
据《中渗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显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微信平台对违规账号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由此催生了帮助微信解封的灰色产业,特别是一些在校大学生将其作为兼职,认为只要手指点一点就可以赚到零花钱,却不知触犯了法律,成为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帮凶”。在此,检察官告诫大家切莫为了贪图眼前的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丛颤搜。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网- 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在杭判决
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不要以身试法!据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8月28日消息,2020年8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近日,这起全国首例的微信解封的审判引起广泛关注。
帮人解封微信号就能获取利益?这是怎顷毕逗么回事呢?
原来,被告人是一对高校情侣,他们发现了在微信赚钱的“野路子”,就是帮一些因为违规而被微信官方封禁的帐号去解禁,从中获取利益。微信封号常见的原因有
干扰微信正常运营、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涉黄赌毒、诈骗、违反法律法规等等。
被告人钻了微信解封的漏洞,以先加对方好友,在对方被封禁后,以好友身份辅助解封!他在操作中时收到该涉嫌诈骗的提示,虽然有过顾虑,但还是帮助对方解封了。
后来甚至建立了所谓工作室,专门帮人解封。据说,一开始只是为个别好友解封,后来,在雀卖明知对方违规的情况下仍然为对方进行解封,从而获利!
有官方回应道,解封个人微信还是可以的,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如果帮助违法份子解封数胡的话,对方涉疑了诈骗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这就是犯罪的。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大多数想进行大学生创业者, 法律意识不可薄弱,多学习多了解法规,不可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法规,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立马停止非法活动。希望他们能够吸取教训,不要再以身试法。
微信解封是否造成放罪主要看是否情节严重,一般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解封是没有问题的,可能是对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微信号被盗,被不法分子利用才造成的封号,这种情况下帮助别人解封是没有问题的。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团行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塌行哗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带罩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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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微信解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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